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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8章 普法宣传
    法官明显愣了一下,以为自己听错了:“起诉谁?罐头厂?国营单位?”

    “对,国营京城红星罐头食品厂。”陈之安肯定的重复。

    “案由是,侵害财产权益纠纷,具体来说是侵占股份及非法占有定息。”

    法官的眼睛一下子睁大了,身体也不由自主的坐直了些。

    告国营厂?

    还是告侵占股份和定息?

    这种案子,他从业以来闻所未闻!

    这涉及到公私合营的历史,涉及到几十年前的老账,复杂程度和敏感程度都极高!

    “同志,你……你慢慢说,怎么回事?”法官的态度郑重起来,拿出记录本。

    陈之安早有准备,将他父亲陈实当年以“诚实罐头厂”资产入股国营京城红星罐头食品厂,占股百分之五十,

    以及后来政策调整应得定息、但十年分文未取、本金亦被“没收”的情况,简明扼要的叙述了一遍。

    并拿出了那份至关重要的合营合同原件,以及平反文件中提及家庭历史的部分作为佐证。

    最后还拿出了一张五几年罐头厂的地契,那可是新中国发的合法文书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现在的红星罐头厂从某角度来说,还强占了他家的地。

    “法官同志,现在我们家政治上的冤屈已经平反了。

    但经济上的损失,这笔被错误剥夺了二十多年的财产。

    罐头厂方面从未给过任何说法,也从未进行过任何补偿或退还。

    我认为,这侵犯了我们家合法的财产权益。

    所以,我依据法律,提起诉讼,要求京城第一罐头食品厂:

    第一,返还非法占有的十年定息及相应利息。

    第二,对当初被错误没收的股本,进行合理折价补偿或说明。

    第三,现红星罐头厂地皮属个人所有,被强占使用多年未支付费用或买卖合同。

    第四,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”

    陈之安的话条理清晰,诉求明确,虽然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可能不那么精确。

    这个年代法律本身也不完善,但核心意思很清楚——要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。

    法官听完,半晌没说话。他仔细翻看着那份发黄的合同复印件,上面的签名、印章、条款都清晰可辨。

    这显然不是胡搅蛮缠。但正因为不是胡搅蛮缠,才更棘手。

    告个人和告一个庞大的国营单位,完全是两个概念。

    后者牵扯到的不仅是法律问题,更是体制、历史、政策乃至方方面面的人际关系。

    “陈之安同志,”法官斟酌着开口,语气比刚才更加慎重。

    “你这个案子……情况非常特殊。涉及的历史时期久远,政策背景复杂。

    而且,对方是国营单位……你可能不太了解,这类纠纷,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协调,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来解决。

    直接走法律诉讼程序……非常罕见,而且难度极大。”

    “我知道难度大。”陈之安平静的说道:“协商?你信不信他们门都不让我进,保卫处不揍我一顿都算他们心善了。

    现在国家提倡拨乱反正,提倡依法办事。

    我认为,法律应该是最公正的解决途径。

    如果连法院都不能受理,或者受理了也无法公正判决,那依法治国从何谈起?

    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?”

    他的话,又一次站在了道理和时代风口的制高点上。

    法官被他问得一时语塞。

    确实,现在上层风向是强调法制建设,虽然刚刚起步,但这个年轻人的诉求,在法理上并非完全站不住脚。

    更重要的是,它具有一种象征意义——普通公民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,对抗看似强大的国营单位。

    “这样吧,”法官想了想,“你的起诉材料,我先收下。我需要向庭长,甚至院领导汇报。

    这个案子是否受理,如何受理,不是我能决定的。你留下联系方式,等通知。”

    “好,谢谢法官同志。”陈之安知道这已经是现阶段能争取到的最好回应。

    他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副本,证据材料复写件等一一交给法官,留下了干校和家里两个联系地址。

    事情的发展,出乎了陈之安的预料,也出乎了那位接待法官的预料。

    陈之安的起诉材料,像一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头,在法院内部激起了不小的涟漪。

    从民事审判庭到庭长,再到分管副院长,最后摆到了院党组的会议桌上。

    “一个普通工人,告国营大厂,要十多年前的股份和定息?”

    一位头发花白的老院长看着材料,眉头紧锁,“这案子……烫手啊。”

    “烫手是烫手,”另一位较年轻的副院长却有不同的看法。

    “老刘,你不觉得,这个案子很有典型意义吗?

    现在中央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,要普法,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。

    可老百姓对法院是怕,是躲,觉得那是专政机关,跟自己没关系。

    这个陈之安,敢告,而且告得有理有据,虽然涉及历史问题,但核心是财产权益纠纷,没有涉足政治问题。

    如果我们能公开审理这个案子……”

    他的话没说完,但在座的人都明白了意思。

    这是一个绝佳的普法宣传案例!

    普通公民对国营企业,历史遗留问题 v对现实法律诉求,主题鲜明,矛盾突出,极具话题性和教育意义。

    胜负本身或许不那么重要,在他们看来,这种历史旧账很难真正判赢。

    但审理过程本身,就是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课,可以向全社会展示法院“依法办事”、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”的形象,呼应中央精神。

    “可是,罐头厂那边……还有轻工局那边,会不会有意见?毕竟牵扯到历史和政策。”有人担心。

    “有意见也要依法办事嘛!”主张宣传的副院长坚持道:

    “我们是法院,独立审判。

    而且,可以先沟通,说明情况,强调这是个案审理和普法宣传的需要,争取他们的理解和配合。

    庭审可以公开,请报社记者来,把道理摆在明面上讲。”

    经过一番讨论,法院高层最终达成共识:受理此案,并尽快安排公开开庭审理。宣传意义,大于诉讼本身。

    甚至私下里,有领导觉得,最后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。

    让罐头厂适当给点补偿,陈之安撤诉,双方都有台阶下,法院也完成了宣传任务,皆大欢喜。

    于是,陈之安很快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。